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进行捐赠。
对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予以表彰。同时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与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
第九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境外向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捐赠,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1、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2、发给捐赠证书;
3、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条件。
永顺县老司城博物馆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捐方):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老司城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时,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
现金:
动产:
不动产:
第二条 捐赠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 捐赠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的财产及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2、甲方对捐赠财产情况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应给予甲方表彰。
第六条 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依法向永顺县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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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